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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清继与杨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继,杨国良,朱慧,薛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692号原告孙清继,男,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孙艳清,女,汉族,住枣庄市。被告杨国良,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朱慧,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薛淋,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继与被告杨国良、朱慧、薛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清继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国良、朱慧、薛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孙艳清自愿提供其本人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花园5-2-203室房产一处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清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艳清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花园5-2-203室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杨国良、朱慧、薛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