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建海与宫占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占涛,张建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占涛。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海。委托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区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宫占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