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旭日、左叶子与上海上实锦绣花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日,左叶子,上海上实锦绣花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3758号原告杨旭日。原告左叶子。被告上海上实锦绣花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1688室。法定代表人王建伟。在本院审理原告杨旭日、左叶子诉被告上海上实锦绣花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日、左叶子撤回对被告上海上实锦绣花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