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396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