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全民与全秀枪、全细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民,全秀枪,全细坤,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新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468号原告全民。被告全秀枪。被告全细坤。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黄松林,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新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新美村。法定代表人周自勤,该单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民诉被告全秀枪、全细坤、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新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全秀枪、全细坤、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新美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民撤回对被告全秀枪、全细坤、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新美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52元,由原告全民负担。审判员  吴杏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