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新明与马殿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明,马殿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500号原告杨新明,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被告马殿贵,男,汉族,1965年3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明诉被告马殿贵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额暂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