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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新明与马殿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明,马殿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500号原告杨新明,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被告马殿贵,男,汉族,1965年3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明诉被告马殿贵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额暂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