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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卡月珍与王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月珍,王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卡月珍,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小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月珍与被执行人王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王小成尚欠申请执行人卡月珍借款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小成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卡月珍发现被执行人王小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