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嘉伟与刘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伟,刘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2008号原告刘嘉伟,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李水平,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梓,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刘嘉伟与被告刘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嘉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平,被告刘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嘉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开始从事手机、电脑销售业务,原告遂向被告购买40台iphone手机和20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并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64,200元。但其后被告称货没了,钱被骗了,经多次交涉,被告同意退款,但迟迟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45,900元及利息(以345,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刘梓辩称:被告确收到原告货款,并打款给上家,从中每台可赚取200元。但因为被骗,无法把苹果手机电脑交付原告。退款确认书是2015年10月28日因为原告带陌生人来被告家,按照被告要求的格式出具,之后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还一起去派出所处理诈骗事宜。原告的催款通知被告未收到过。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退还投资款确认书,主要内容:本人刘梓于2015年9月11日至9月29日止,总共收到投资人刘嘉伟投资款364,200元,现因本人刘梓投资失误致使投资失败,同意将上述投资款退还给刘嘉伟,具体还款时间双方另行商议。以上事实,有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认可收取原告款项并应交货,故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予交货,理应退还货款。退一步,即使如确认书中所写系投资款,被告亦承诺予以退还,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由于被告并未收到催款通知,利息的起算自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嘉伟支付货款人民币345,900元。二、被告刘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嘉伟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45,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44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6,763元),由被告刘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