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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熊蓉、熊强等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蓉,熊强,熊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上塘分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拱行初字第18号原告熊蓉。原告熊强。原告熊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洪辉、罗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天松,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正扬,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杭州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上塘分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x-x号。法定代表人应巧华。委托代理人曾清,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蓉、熊强、熊芳诉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杭州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上塘分指挥部国土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熊蓉、熊强、熊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蓉、熊强、熊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蓉、熊强、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蓉、熊强、熊芳负担。审 判 长  于 雷审 判 员  沈 晟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