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多林与陈孝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多林,陈孝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何多林,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陈孝琦,男,1973年6月10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927号何多林申请执行陈孝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