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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多林与陈孝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多林,陈孝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何多林,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陈孝琦,男,1973年6月10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927号何多林申请执行陈孝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