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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兴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32号罪犯李兴波(曾用名李长兴、李浩),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3)烟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以(2003)鲁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刑执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1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兴波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兴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9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9月27日减刑释放。2001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5年5月被执行机关禁闭处分1次,已扣考核分20分。本院认为,罪犯李兴波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累犯、多次犯罪,且在服刑期间受监狱禁闭处分1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