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利强与郭军朝、郭军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强,郭军朝,郭军杰,韩改平,河南永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25号申请执行人赵利强,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军朝。被执行人郭军杰,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改平,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永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军朝,该公司执行董事。赵利强申请执行郭军朝、郭军杰、韩改平、河南永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鹤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军朝、郭军杰、韩改平、河南永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该民事判决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利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鹤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指定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冯保勇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胜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