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周新龙与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龙,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2民初755号原告周新龙。被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大商城1#楼201铺室。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树俊,金湖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新龙与被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诉至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新龙,被告金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树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新龙诉称:原告于2012年起在淮安中鑫上城做保安,2013年6月起被告接管中鑫上城物业。原告一直为被告工作至2016年2月17日,被告通知原告终止上班。在原告工作3年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加班也未支付加班工资,未向原告发放高温费等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520元;2、未达最低工资标准差额6000元;3、高温费2400元;4、辞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工资1460元;5、2月份工资差额650元;6、经济赔偿金8760元;7、年休假工资9062.01元;8、双休日加班工资34368.71元;9、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833.09元;10、春节加班工资3423.4元。被告金帝公司辩称:原告所提出的各项主张被告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时,原告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社会保险金。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尚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退休金的人员,本案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已领取退休金,因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就本案原告所列举的请求事项及事实和理由均是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务关系应当赔偿的项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起,原告周新龙在被告金帝公司管理的中鑫上城从事保安工作,至2016年2月17日离职。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告每月领取工资1200元;之后每月工资1400元。2016年2月份,被告金帝公司向原告周新龙发放工资950元。2016年2月22日,原告周新龙向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员以原告周新龙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河劳人仲不字[2016]4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2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周新龙于2012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于2012年4月起领取养老金。以上事实,有工作人员登记表、承诺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保安花名册、值班表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致使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周新龙在被告处工作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原告虽受被告管理并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至2016年2月17日,双方劳务关系已结束,被告并未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现原告周新龙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高温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均系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新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新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云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