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臻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334号原告:XX臻,男,汉族,1993年6月20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511号。负责人:刘水旺。原告XX臻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审 判 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