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面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面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070号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面辉本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梁春燕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康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2072民初4070号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丽景路2号丽景名筑12座1单元首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笑娟。委托代理人:黄四妹,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号朗晴名门园*幢***房,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86********,系原告员工。被告:李面辉,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野鸡坪镇新祝村黄泥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面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审判员梁春燕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潘康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