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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伟冬、徐祥春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祥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住农安县合隆镇,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被告人徐祥春,男,1985年2月26日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207医院小区(户籍所在地:大安市安广镇文化街五委**组),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徐祥春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瑞、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徐祥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由徐祥春给被害人姜玉兰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自己在外面把人打伤需要用钱给伤者看病为由,骗取姜玉兰人民币4000元。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吴淑梅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自己在外面用车把人撞了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吴淑梅人民币26000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杜安强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自己被打坏了需要用钱看病为由,骗取杜安强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孟祥彦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自己在外面把人打伤需要用钱给伤者看病为由,骗取孟祥彦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于学成打电话谎称是其侄子,以自己开车把人撞了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于学成人民币6000元。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苗淑兰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出事给人碰了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苗淑兰人民币20000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姜玉兰等人的陈述;3、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徐祥春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徐祥春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由徐祥春给被害人姜玉兰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自己在外面把人打伤需要用钱给伤者看病为由,骗取姜玉兰人民币4000元。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吴淑梅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自己在外面用车把人撞了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吴淑梅人民币26000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杜安强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自己被打坏了需要用钱看病为由,骗取杜安强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孟祥彦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自己在外面把人打伤需要用钱给伤者看病为由,骗取孟祥彦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于学成打电话谎称是其侄子,以自己开车把人撞了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于学成人民币6000元。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经预谋后,徐祥春给被害人苗淑兰打电话谎称是其儿子,以出事给人碰了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苗淑兰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涉案物品银行卡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5800元被返还被害人于学成。2、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明二被告人的前科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查询明细,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扣押的银行卡进行查询的情况。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苗淑兰将被骗的汇款收据交到公安机关。7、证人林航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9日,其母亲吴淑梅被人骗了26000元钱。8、证人林伟华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9日,其媳妇吴淑梅被人骗了26000元钱。9、证人高华的证言,证明其姑父于学成被骗6000元钱。10、被害人姜玉兰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14日下午2点多钟,有人冒充姜玉兰的儿子给姜玉兰打电话,说把人打了,看病需要用钱,让姜玉兰往6217997300023936027号的银行卡里汇钱,姜玉兰到公主岭市大榆树镇邮政储蓄所给汇了4000元钱,后来家属知道了,才知道被骗了。11、被害人吴淑梅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29日上午10点多钟,有人冒充是吴淑梅的儿子林航给吴淑梅打电话,说在外面用车把人撞了,需要用钱,吴淑梅给对方汇去26000元钱,回家后给其儿子打电话,才知道被骗了。12、被害人杜安强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21日下午2点多钟,有人冒充杜安强的儿子给杜安强打电话,说被人打坏了,需要用钱看病,杜安强给对方汇去10000元,回家后知道被骗了。13、被害人孟祥彦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23日中午,有人冒充孟祥彦的儿子给孟祥彦打电话,说把人打坏了,需要用钱给人家看病,孟祥彦给对方汇去10000元,回家后知道被骗了。14、被害人于学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4日上午8点多钟,有人冒充是于学成的侄子高华给于学成打电话,说发生交通事故了,需要用钱,于学成给对方汇去6000元,后来知道被骗了。15、被害人苗淑兰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4日中午12点多钟,有人冒充苗淑兰的儿子给苗淑兰打电话,说把人碰了,需要用钱,苗淑兰给对方汇去20000元钱,回家后知道被骗了。16、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二被告人均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辩解。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徐祥春、赵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徐祥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徐祥春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二、被告人徐祥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三、责令追缴被告人赵某某、徐祥春违法所得人民币70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姜玉兰人民币4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吴淑梅人民币2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杜安强人民币1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孟祥彦人民币1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于学成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苗淑兰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