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成立与秀吉清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立,李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98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吉清,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吉清劳务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立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怀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