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石力学与连广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力学,连广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石力学,男,蒙族,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连广为,男,蒙族,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石力学申请连广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连广为应支付申请人石力学案款16142.0元,承担执行费142.13元。本院已执行4000.0元,尚有1214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连广为和申请人石力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19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