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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494号原告周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成某,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