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494号原告周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成某,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