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民初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滕秋青、许建忠等与冯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秋青,许建忠,冯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149号之二原告滕秋青,女,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原告许建忠,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告冯忠立,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原告滕秋青、许建忠与被告冯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同月28日原告以已经和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秋青、许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秋青、许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8元,减半收取3479元,保全费2358元,共计5837元,由原告滕秋青、许建忠负担。审判员 米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