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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民初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滕秋青、许建忠等与冯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秋青,许建忠,冯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149号之二原告滕秋青,女,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原告许建忠,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告冯忠立,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原告滕秋青、许建忠与被告冯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同月28日原告以已经和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秋青、许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秋青、许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8元,减半收取3479元,保全费2358元,共计5837元,由原告滕秋青、许建忠负担。审判员  米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