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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特77号申请人:李洪桃。申请人:毛振国。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洪桃、毛振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季暄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洪桃、毛振国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经平阳县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毛振国欠申请人李洪桃工资款9000元,该款于2016年5月20日偿还4500元,于2016年6月20日偿还4500元;二、若申请人毛振国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李洪桃有权就申请人毛振国到期未支付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