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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李鸣豹、李世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立,李鸣豹,李世卫,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立,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卢氏××中医院职工。被执行人李鸣豹,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世卫,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涛,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张建立申请执行李鸣豹、李世卫、王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张建立的申请,依据本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鸣豹、李世卫、王涛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