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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织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067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织玉,曾用名杨克强、杨强,绰号小强,农民。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织玉罚金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豫刑初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移送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织玉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织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周柯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李 磊执行员 孟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