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伦与陈丽、钱千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伦,陈丽,钱千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伦,男,1975年4月9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丽,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钱千娜,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伦与被执行人陈丽、钱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钱千娜名下的车辆,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由于还款的期限较长,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21000元先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7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