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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和硕一弘矿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硕一弘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332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刚,新疆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硕一弘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硕县乌什塔拉乡至乃仁克尔乡公路以西500米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硕一弘矿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叶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