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邱广金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广金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00号罪犯邱广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月十七日作出(2013)鲁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广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邱广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广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邱广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邱广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广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