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安新县博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启东三力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博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启东三力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32号原告安新县博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芦庄乡牛角村。法定代表人刘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三力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工业区恒丰路6号。法定代表人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博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三力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博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志亮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倪圣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