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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7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梁云孟与朱兴兰、张广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孟,朱兴兰,张广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7204号原告梁云孟,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德兴,公民身份号码为×××5317。委托代理人黄梓彪,系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兴兰,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为×××2328。被告张广通,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5375。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云孟诉被告朱兴兰、张广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云孟撤回对被告朱兴兰、张广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