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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苏平与王文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平,王文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289号原告苏平,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苏敏(系原告之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文珍,女,出生年月不祥,现地址为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平与被告王文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平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