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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鲁瑞平与徐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瑞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028号原告鲁瑞平,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徐永华(曾用名徐瑞华),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瑞平与被告徐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瑞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三元,由原告鲁瑞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