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鲁瑞平与徐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瑞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028号原告鲁瑞平,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徐永华(曾用名徐瑞华),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瑞平与被告徐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瑞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三元,由原告鲁瑞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