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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于立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6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立国。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孙付军,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立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立国及其辩护人孙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立国于2015年4月9日19时许,在莱阳市古柳中心小学西华泽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以2600元的价格将17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华泽昌(另案处理),并向华泽昌索要其中半克供自己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立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于立国辩称,其未向华泽昌贩卖毒品。辩护人孙付军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立国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立国于2015年4月9日19时许,在莱阳市古柳中心小学西华泽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以2600元的价格将17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华泽昌(另案处理),并向华泽昌索要其中半克供自己吸食。而后华泽昌将冰毒交给委托其购买冰毒的林泳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立国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公安机关在办理华泽昌案件中发现。(3)前科查询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于立国于2015年7月9日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22日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到案经过,证实于立国于2015年9月22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证人刘成浩手机通讯录照片,证实其手机内存有于立国及其妻子的联系方式,其中“于立国”号码为134××××9861,“于立国一”号码为133××××6152,“于立国媳妇”号码为133××××2187,“于立国媳妇一”号码为137××××0585。(6)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电子数据来源情况,系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华泽昌手机中已删除的信息后获取、打印。2、证人证言(1)证人华泽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万第火”让其帮联系一盎司的冰毒,其就打电话联系隋飞,隋飞同意帮其联系。隋飞联系了8克半,其打电话联系于立国,说联系2600元的货,于立国说给16克。于立国给了其一包冰毒,说是17克半,还说其中一克半是他的,等明天给他。其把这包冰毒给万第火后,万第火说下午的冰毒没有8克半,5克半,还差3克。其说这包是17克半,万第火拿着这包冰毒走了。于立国家是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鹿格庄村的,其手机上存的他的名字叫于国。于立国给其时说是17克半,万第火后来也告诉其说是17克半。于立国说那17克半冰毒里有1克半是他的,其事后没有给他,于立国发短信要,其骗他说把冰毒放在裤子里,老婆给其洗裤子时放在洗衣机里搅了。华泽昌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确认其所说的卖毒品给自己的人是被告人于立国。(2)证人林涌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家是前万弟村的。今年4月8日,其找华子(手机号为157××××1772)帮宋吉刚联系一昂(24克)冰毒,4月9号上午9时许华子回信息说联系好了一昂4200元钱,到下午3时许,华子发信息让其到莱阳梁好泊食品工业园去拿货,到了后他说:“这次没有那么多货,只有8克左右,另外16克到晚上再来拿,当天晚上19时许,华子把另16克上车给了其。(向其出示157××××1772和134××××2000之间的短信内容)其称这些短信就是其于2015年4月9日和4月18日向华泽昌帮宋吉刚购买冰毒时的短信内容。2012年的时候,其找华泽昌购买冰毒,他介绍姓于的小伙给其认识,其从姓于的小伙处购买冰毒了。林涌祥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于立国就是曾向其贩卖冰毒的姓于的男子。(3)证人宋仁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有个姓于的小伙租住其房子,三十岁左右,老家是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鹿格庄村的。姓于的小伙两个联系方式,一个是133××××6152、另一个是134××××9861,这个手机号码是今年三、四月份他租房期间用的手机号码,小伙是今年3、4月份在其处租住的,租住了一两个月,还欠房租,后来联系不上他了。宋仁修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确认于立国就是租住自己房子并使用134××××9861号码的姓于的男子。(4)证人刘成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认识于立国有六、七年了,年龄在30来岁,家是龙旺庄街道办事处鹿格庄村的,其手机上有记了于立国两个号码,一个是134××××9861,一个是133××××6152,他妻子的号码其也有,他妻子也有两个手机号,一个是133××××2187,另一个是137××××0585。134××××9861这个号码于立国最起码也是今年年初开始用的。3、电子数据华泽昌手机(157××××1772)内恢复的该与于立国(134××××9861,存为于国)的短信来往信息,证实华泽昌从于立国处购买毒品的过程,以上讯息与华泽昌的供述相互印证。4、被告人于立国的供述,证实其认识华泽昌,外号“华子”,2014年时,华泽昌去其厂子拉纸箱,两人有时在他车上一起吸毒。2015年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他要买冰毒,让其帮他联系一下,其说联系不到。今年4月份其没有帮华泽昌买过17克左右的冰毒,四月份其是否用过一个134××××9861的手机号码不记得了。现在用的手机号是五、六月份换的,其不认识“万第火”、“林涌祥”。之前其用的号码是133××××2187,给其老婆用了,其办理了新号码137××××0585一直用到现在,没有其他手机号。今年春天前后,具体几月份记不得了,其在莱阳市富水小区西门斜对面租过房子,房东姓宋,在那住了不到一个月,还欠房东的房租。本院认为,证人华泽昌的证言证实其帮林涌祥从被告人于立国处购买毒品,与手机短信内容及林涌祥的证言均能相互吻合,多名证人均能证实该手机号码系于立国所有。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立国贩卖毒品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立国关于其未向华泽昌贩卖毒品、辩护人孙付军关于被告人于立国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立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