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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业智与丁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业智,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执5-1号申请执行人:马业智。被执行人:丁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业智与被执行人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索,据此,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初字第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想审判员  麻永彤审判员  黄甫林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月书记员  杨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