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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初54号起诉人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先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敏、袁登华。起诉人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诉讼一案的诉状称:起诉人是一家主要从事药品研制、开发、销售等业务的公司。2014年6月21日,起诉人为了建设GSP药品仓库,与案外人杭州三鑫空调有限公司签订《厂房(仓库)租赁合同》。2015年7月15日,起诉人获悉被起诉人拟对其所承租的仓库进行拆迁安置,但被起诉人未与起诉人联系,也未向起诉人出具任何书面通知。2015年12月,起诉人主动向被起诉人反映涉案仓库中存在着其所有的设施、设备,并且涉案仓库与普通仓库不同,是一个符合GSP药品仓库认证的仓库,在评估时需要根据药品仓库的标准进行评估(或者参照药品仓库的建造成本进行评估)。但被起诉人以起诉人不是适格拆迁对象为由,未给予任何答复。2016年1月,起诉人再次向被起诉人反映其所了解到的本次拆迁安置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被起诉人仍然未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未给其任何答复。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目前的行政拆迁安置行为至少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被起诉人作为征收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起诉人披露本次拆迁安置相关方案和报告等内容,存在行政不作为;二是被起诉人作为征收人未依法履行行政义务,在收到起诉人书面异议报告的情况下,未给予任何回复,存在行政不作为;三是被起诉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征收涉案仓库中,未征求起诉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作出了直接损害起诉人利益的拆迁安置方案。被起诉人对其所承租的药品仓库进行拆迁评估中,在评估程序和内容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为此,起诉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起诉人递交《关于要求对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仓库重新评估的报告》,但被起诉人至今未予答复。综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存在众多行政违法情形,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履行行政义务,就起诉人向其提出的异议报告予以书面回复,并披露作出该书面回复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如评估报告、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要求被起诉人就起诉人向其提出的异议报告予以书面回复,并披露作出该书面回复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如评估报告、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的请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不属于被起诉人的法定职责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贝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李良勇人民陪审员  姚其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