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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31斯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刑初3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斯某某,男,1966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立案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黄佳磊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笑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