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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惠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铜梁县广盛皮鞋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梁县广盛皮鞋加工厂,重庆市璧山区惠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5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铜梁县广盛皮鞋加工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惠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铜梁县广盛皮鞋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惠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法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上诉人铜梁县广盛皮鞋加工厂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铜梁县广盛皮鞋加工厂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铜梁县广盛皮鞋加工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