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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纪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惠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惠忠。1989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1990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4月因盗窃未遂被治安警告;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12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2年6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3月因赌博被没收赌资人民币一千六百元;2004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惠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41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纪惠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纪惠忠退赔的人民币二千九百元,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三、责令被告人纪惠忠继续退赔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纪惠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惠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纪惠忠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惠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惠忠撤回上诉。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俊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