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与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理人田传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波、黄志湘,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江。法定代表人周志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高攀,系该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贷款1727805.4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679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郑松林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727805.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