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许延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延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51-1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延澄,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212。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许延澄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许延澄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许延澄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3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延澄有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中心城区中山南路南门水产商住楼401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号)及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金成路南侧(三围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搭建物(澄集用[让]字第083000002号)及机器设备一批已被法院另一案件[案号列(2014)汕澄法执字第96号]查封并委托拍卖,但上述财产的评估需一定时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延澄有关财产正在委托拍卖,由于财产处置需一定时间,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