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蒙延凤与李世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延凤,李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蒙延凤。被执行人李世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延凤与被执行人李世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364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蒙延凤违约金等52750元及受理费1419元。现被执行人李世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