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合的、张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合的,张龙海,赵保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36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杜合的,男,1952年3月17日,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王吕寨*号院。被告张龙海,男,1952年11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保良,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合的、张龙海、赵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