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漳平市宏达装潢广告公司、漳平市夕阳红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漳平市宏达装潢广告公司,漳平市夕阳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9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邱永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超超,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员工。被告漳平市宏达装潢广告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被告漳平市夕阳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漳平市宏达装潢广告公司、漳平市夕阳红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