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颖青与魏建成、段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镇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青,魏建成,段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镇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72号原告王颖青,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成,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被告段库,男,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镇支公司。负责人郭金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永、刘晨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东,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涞民保字第70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登记在段库名下魏建成驾驶的冀GBX**、冀GJV**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登记在于某某名下共有人为杜某某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后因被告段库自愿交纳4万元保证金,段某某自愿以其位于蔚县房屋院落一处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涞民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登记在段库名下魏建成驾驶的冀GBX**、冀GJV**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查封段某某所有的位于蔚县房屋院落一处。现本案经调解结案,各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于某某名下共有人为杜某某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段某某所有的位于蔚县房屋院落一处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