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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陶泽键、何如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陶泽键,何如珍,周晓峰,陈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18-22室。法定代表人胡健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珺(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陶泽键,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51982********,住杭州市上城区吴山鸣翠苑*幢***室。被执行人何如珍,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51982********,住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号**室。被执行人周晓峰,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1198********,住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西溪路***号。被执行人陈斐文,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11981********,住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东路***室。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陶泽键、何如珍、周晓峰、陈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84111.33元、执行费人民币28241元。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晓峰名下车牌号为浙166**车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6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