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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席德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德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47号罪犯席德荣,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8日作出(2000)徐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德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席德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席德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8日、2010年10月19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8)、(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1654号、第8675号、第11494号、第63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席德荣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席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席德荣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记奖,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席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德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