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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247号原告郭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郭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故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