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放华与冷水江市梓龙乡梓改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放华,冷水江市梓龙乡梓改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罗放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梓改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华兰,该矿矿长。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的罗放华与冷水江市梓龙乡梓改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梓改煤矿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91260.5元,并承担执行费5768.9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面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