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特种油漆油墨厂与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特种油漆油墨厂,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759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特种油漆油墨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岗头村西。法定代表人孙利惠,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11号。法定代表人韩杏军,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石家庄市特种油漆油墨厂申请执行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