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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秦长春抢劫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长春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07号罪犯秦长春,别名阿峰,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该犯及其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秦长春于2009年6月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0年5月因余漏罪被押回重审,2010年9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赃款、赃物。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长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长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6.2分。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长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长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