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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史荣星与张洪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荣星,张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史荣星。被执行人张洪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荣星与被执行人张洪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8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8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