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史荣星与张洪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荣星,张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史荣星。被执行人张洪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荣星与被执行人张洪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8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8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