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福顺与李长荣、苗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顺,李长荣,苗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民初823号原告:张福顺,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玉永,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荣,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苗宏,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张福顺诉被告李长荣、苗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顺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永,被告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顺诉称:2015年10月18日下午18时,被告李长荣在酒后用铁链子将我的头部打伤,之后我报警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被告李长荣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被免于行政处罚。被告李长荣的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50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0元、护理费420.00元、交通费200.00元、营养费600.00元,共计7870.48元,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我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苗宏辩称:事发时我并不在现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我不清楚。后来我对象说是原告先动手打了他两拳。因事情的发生两方都有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我同意赔偿1000.00元。被告李长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长荣与被告苗宏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8日下午18时许在周村区永安南路106号8号楼2单元门口处,被告李长荣酒后用铁链子将原告头部打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住院治疗6天,于2015年10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头皮挫裂伤、糖尿病,花费医疗费4458.88元。同年10月26日,原告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41.6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部分交通费。受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永安派出所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3日出具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2016)精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016年3月18日,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李长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李长荣持有的铁链子予以收缴。上述事实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书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长荣酒后无故将原告打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支付的医疗费4500.48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25.00元标准计算6天为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实际伤情,本院确定其住院治疗6天期间需一人护理,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每天70.00元标准计算6天为4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5170.48元,由被告李长荣赔偿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苗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长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可就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福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170.48元;二、驳回原告张福顺要求被告苗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李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来源:百度“”